1.當交通標志由路面結構的支柱支撐或附著時,如信號燈和懸臂支柱,設備高度為2000 mm~2500 mm;當設備用于隔離帶和綠化帶等非行人地址時,設備高度不低于1000(新國標1200)mm;當設備由單柱或雙柱支撐時。線性導流器的高度為1100-1300 mm。一種
2.對交通標志采用懸臂支撐方式時,設備高度不應小于5000mm,應考慮增加道路修復的因素。對交通標志采用門式支護方式時,道路的間隙高度應根據(jù)間隙高度的要求確定,一般大于5500m。一種
3.20 mm通常不超過同一列上標記板之間的設備間隙。當柱的兩側與裝置標記板分離時,反射當標記分離裝置在懸臂和柱上時,裝置之間的距離不受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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